【根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》,下列招标投】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行为,保障公平竞争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,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》。该办法明确了投诉的受理、调查、处理及监督等程序,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制度依据。
以下是对该办法中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定的总结:
一、投诉受理范围
序号 | 投诉内容 | 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|
1 | 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 | 是 |
2 |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| 是 |
3 | 招标人擅自更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 | 是 |
4 | 投标人串通投标 | 是 |
5 |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| 是 |
6 | 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| 是 |
7 | 招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| 是 |
8 |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| 是 |
二、投诉处理程序
环节 | 内容说明 |
提交投诉 | 投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,包括投诉事项、事实依据及证据。 |
受理审查 |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。 |
调查取证 | 对于受理的投诉,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进行调查,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资料或配合调查。 |
处理决定 | 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,并书面告知投诉人、被投诉人及相关单位。 |
复议申请 | 若对处理结果不服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。 |
三、投诉处理原则
- 公开透明:投诉处理过程应依法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- 公平公正:投诉处理应坚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不得偏袒任何一方。
- 依法依规:所有处理行为必须严格依照《招标投标法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- 及时高效:投诉处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,避免拖延影响项目进度。
四、法律责任
- 对于捏造事实、恶意投诉的行为,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- 对于不依法处理投诉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,将追究其行政责任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通过以上规定,可以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,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在实际操作中,各参与方应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,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。